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注册产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了配套的《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将粉剂、凝胶糖果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剂型,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版本,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版本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调整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目录与本版本不一致的,以本版本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妥善解决新旧法规和证书衔接问题,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保健食品注册人按照现行规定减少保健功能、更改产品名称、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限删减前言、减少保健功能、减少适宜人群或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规范规格表述或注意事项、明确食用方法)的变更申请,经审查,对不涉及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注册证书有效性的,予以分类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计量基准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30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协商一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现予印发,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产品技术要求是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可控的重要技术资料,也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内容的具体要求。但是,在审评过程中,我们发现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材料质量不高,问题较多,极大地影响了审评工作效率。为进一步提高申请材料质量,提升工作效率,我们将产品技术要求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汇总,供注册申请人借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问题咨询向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回函。2020年1月,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收到保健食品会员企业关于“卫食健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问题的咨询,并就技术指标及企业标准号等问题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去函咨询。3月26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收到总局特食司回函,详情见附件。
2021年12月起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试点品种保健食品,其产品外包装上应当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便捷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落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正在研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工作要求及建设备案信息化系统,在相关工作要求出台前,新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后即可开展经营。
保健食品标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不包括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又销售非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同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根据《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通告》(佛防疫指〔2021〕4号)精神,现就做好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高风险、重点监管领域,暂未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仍继续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全覆盖的原则,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要求实施严格监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方式,确保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检查发现问题核查处置率100%。
为落实《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一照含证”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精神和要求,自2021年1月8日起,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事项纳入“一照含证”平台,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完成。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相关废止文件如下: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的通知。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进口保健食品等产品(上述三类产品以下统称“进口特殊食品”)行使注册审批权,办理临时许可批件。
一图读懂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是什么?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常规事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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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一家合格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注意哪些方面?这里给你答案
原创|解读: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2020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为顺利推进备案工作,总局食审中心负责起草了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应符合的技术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征求意见,现予以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配套解读如下。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配套解读。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原料目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为实施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础。虽然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申报资料质量,使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申报材料得到高效审评,保健食品注册受理环节对申报资料形式审查要点进行了细化,新增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申请人在准备申报资料时可对照新增的审查要点,对申报资料予以规范。